《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发布实施以来,在强化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分析研究,科学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序号 | 2017版 | 2023版 | 变化情况 |
1. |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 新增 | |
2. |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新增:关于燃气的说法 |
3. |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 新版未明确说明专项和行业类别重大事故隐患。 | |
4. |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新增2条专项类条款。 整合冶金中的第11条。 | |
5. |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 ||
6. |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7.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 删减:居民区间距要求。 设置了局限性,仅要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的设置。 |
8. |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 新增: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要求。 |
9. |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 删除:隔爆要求。 |
10. |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 新增: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
11. |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 新增:重力沉降室表述。 |
12. |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 |
13. |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 新增:不符合防爆要求。 |
14. |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 与9条合并 |
15. |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
16. |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 新增条款 | |
17. |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 变化:从制定变成落实。 |
18. |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19. |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 变化:由模糊的人数界定,变成只要涉及场所确定。 |
20. |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 变化:从且的关系变成或的关系。 |
21. |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22. |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新增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要求。 |
23. |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 新增: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
24. |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 ||
25. | 一、冶金行业 |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26. |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 变化:范围更加明确。 |
27. |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 新增条款。 删除了原条款。 |
28. |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 新增条款。 删除了原条款。 |
29. |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 新增条款。 删除了原条款。 |
30. |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 新增条款。 删除了原条款。 |
31. |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删除了原条款。 | |
32. |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删除了原条款。 | |
33. |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 变化:范围更加广泛。 |
34. |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 新增条款。 删除了原条款。 |
35. |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 新增条款。 删除了原条款。 |
36. |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合并成专项类条款。 | |
37. | 二、有色行业 |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38. |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 删除了原条款。 | |
39. |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 变化:范围更加明确。 |
40. |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 删减原条款 | |
41. |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 变化:范围更加明确。 删减了部分要求。 |
42. |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 变化:范围更具体。 |
43. |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 变化:范围更具体。 |
44. |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 变化:范围更具体。 删除部分要求。 |
45. |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 新增条款。 | |
46. |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 新增条款。 删除了原条款。 |
47. |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 新增条款。 | |
48. |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 新增条款。 | |
49. |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 新增条款。 | |
50. |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 新增条款。 | |
51. |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 变化:说法更加准确。 |
52. |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 新增条款。 | |
53. |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合并到专项类条款。 | |
54. | 三、建材行业 |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55. |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 变化:范围更广,要求更具体。 |
56. |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 变化:范围更广,要求更具体。 |
57. |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 新增条款。 | |
58. |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 新增条款。 | |
59. |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 变化:范围更加具体 |
60. |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 删除原条款。 新增条款。 |
61. |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 删除原条款。 新增条款。 |
62. |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 删除部分要求。 |
63. | 四、机械行业 |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64. |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 新增交接班室。 范围更具体。 |
65. |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 删除原条款。 新增条款。 |
66. |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 范围更加具体。 |
67. |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 范围更加具体。 |
68. |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 范围更加具体。 |
69. |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 范围增加。 |
70. |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 范围更具体,要求增加。 |
71. | 五、轻工行业 |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72. |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 删除隔热措施要求。 |
73. |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 要求增加。 |
74. |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 范围更明确。 |
75. |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 范围更具体。 |
76. |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 删除原条款。 新增条款。 |
77. |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 范围更具体。 |
78. |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 新增条款。 | |
79. | 六、纺织行业 |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80. |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 |
81. |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 删除:保险粉露天堆放要求。 增加次氯酸钠要求。 |
82. | 七、烟草行业 |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83. |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 增加气体检测要求,撤离范围更明确。 |
84. |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 删除燃气探头要求。 明确二氧化碳设置要求及联锁要求。 |
85. | 八、商贸行业 | 删除商贸行业要求。 | |
86. |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兜底条款,范围扩大化。 |